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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精细化作业为基础,对阶级斗争条款进行限缩解释,不仅可以缓解其与立宪主义的紧张关系,而且可使我国宪法作为一个内部融贯的整体更具有时代适应性。
而作为审查标准的法律明确性原则,则是这套机制的核心内容。 注释: ①本文所言的基本权利领域主要限定在关系到基本权利内涵的界定、限制、剥夺的事项。
[20]但在立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使用不可避免,为尽量减少不确定法律概念所造成的规范内涵模糊性,立法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使用有必要加以类型化、具体化,作出进一步的说明。[18]刘俊海:《立法宜粗不宜细不合时宜》,2012-03-15,http: //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3097。[21] 提高法律规范表述的明确性也应该充分重视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价值。[6][7][8][9][10]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8-17、5、148、158、157页。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
对此,在判决中常用到的一段话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特点:法律明确性之要求,非仅指法律文义具体详尽之体例而言,立法者于立法定制时,仍得衡酌法律所规范生活事实之复杂性及适用于个案之妥当性,从立法上适当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而为相应之规定一旦这些概念没有加以明确或具体化,难免被当作公权力掩盖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外衣。通过这本著作,我们可以真实地体会到,1787年宪法就是联邦党与反联邦党之间斗争的产物。
在议会中,主张君主专制的托利党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要求限制君权的辉格党代表的是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许崇德:《坚持依法执政 完善领导方式》,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等等。在近现代国家,多数政党一经产生,都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掌握国家政权,使自己成为执政党。1912年,民国初建,由于临时约法以宪法的形式承认了人民结社建党、参与政治活动的合法性,这就为多党议会制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和保障。
如果说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现代政府是政党政府的话,那么,上述历史回顾足以说明,现代宪法就是政党宪法,因为,在实证的意义上,宪法本身就是政党活动的产物。制定这些条款,有助于保证政党政治和决策过程的公开化。
【注释】 [1]正如王兆国副委员长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所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随后,两党又促成了1689年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诞生。[2]当然,我们也可以说中国宪法是中国人民的产物。当然,由于各国政党制度的不同,源于政党的宪法也表现出不同的类型。
在西方各国,宪法为政党上升为执政党提供的主要路径有两个:一是选举制度,二是议会制度。{1}(P363-388)至于这些问题与中国宪法的内在关系是什么,以及,中国政党制度对于中国宪法的影响何在,等等之类,却付之阙如,不再述及。1949年以后的中国宪法,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成为中国宪法的灵魂。{2}(P359、392、425)相比较而言,问世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龚祥瑞著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却对宪法与政党的关系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因此,要妥当地处理宪法与政党的相互关系,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政党依赖于宪法这个层面,更明白地说,就是要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这个命题。中国宪政 一、问题的提出:关注宪法学视野中的政党问题 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思考中国的政党问题,或者说,把政党问题纳入到宪法学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研究,一直没有引起当代中国宪法学界的足够重视。
虽然,在13世纪前后,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尚未在英国正式产生,但是,作为近现代宪法的雏形,把自由大宪章视为英国国王与英国贵族两大集团之间相互斗争的结果,却是没有疑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必要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1]这段历史,说明了中国宪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产物,[2]这种状况,体现了上文的一个判断:宪法源于政党。反之,如果没有宪法性文件提供的合法性基础、正当性依据,那就意味着,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还没有获得公众的承认或同意。半个世纪以来,党的意志一直都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灵魂。[3]但在最近,已经出现了一些论述,比如,浦增元:《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但它也没有展开有关政党问题的研究,仅仅用很小的篇幅概述了几个相互独立的问题:一是国会中的政党。站在宪法学的立场上,这个重大命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龚祥瑞还认为,由于该法对政党的地位、作用和内部组织做了这样一些法律规定,实际上政党就相当于国家机关了。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保证了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的主导地位,从而形成了大土地所有者与工业资产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
比如美国大选,看起来好像是人民在直接选举总统,但是,公众面对的总统候选人基本上都是两大政党推选出来的。如果我们仅仅在比拟的意义上,把这两大集团理解为君主党与贵族党,那么,正是这两党所代表的两大政治集团之间的斗争,才形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自由大宪章。
在多党制下,无论是中华民国初年的多党议会制还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多党政治,由它产生的宪法都呈现出动荡不安的特征。当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处于优势的时候,美国制定了著名的1787年宪法。
其次,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是宪法领域内的重要参与者,是宪法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因此,应当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这样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但是,中西执政党对于宪法的依赖方式又有各自的特点。因此,下文的基本思路,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宪法离不开政党,宪法源于政党,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政党制度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制度。
它提出的几个命题,比如: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政党是政治共同体的火车头、政党是国家权力的轴心,等等,{3}(274-291)极富启发意义,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在一些学者看来,政党不属于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中国现行宪法也没有调整政党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政党问题不在宪法学研究的专业槽之内,它应当归属于政治学或党建理论的研究领域。
由此看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确立,既依赖于武装斗争的胜利,但同时也必须以宪法性文件作为基础。在这种理论视野下发展出来的宪法学理论,显然忽略了政党这种巨大的现实存在。
因此,在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正当性诉求之后,锁定宪法,将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正当性依据的最终选择。这份宪法性文件,就是大陆会议中激进派与保守派之间斗争的结果。
二、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宪法与政党关系的一种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宪法,均指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如今已经成为法学经典著作的《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联邦党人为了使1787年宪法能够获得通过,在与反联邦党人的论争中留下来的一部文献。因为,在当代中国,单就影响国家与社会的深度和广度而言,任何组织或机构都无法与中国共产党相提并论。没有联邦党人,就没有今天的美国联邦宪法。
此外,纳粹德国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比如1933年的授权法、1934年的联邦新组织法,等等,都反映了国家社会主义劳动党的意志,都是这个政党展开的政治活动的产物。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来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这部宪法性文件的实质,就是英国的大小贵族对于国王的权力特别是征税权进行限制的结果。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不仅应当规范执政党的内部事务,还应当更具体地规定政党、国家、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比如,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的产物。无论是选举过程还是议会活动,都是宪法为政党提供的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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